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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致人损伤,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6 16:26

    消费者刘先生携妻子和父母,由B市某旅行社安排,参加2001年7月3月至7月10日的海南夏日,风情环岛游,四人共收费16880元。但活动中该旅行社不按计划线路游览、伙食差,且在指定的餐馆用餐时,食物中有碎骨头,致使刘先生的母亲王女士两颗假牙崩断。问:刘先生可以要求这家旅行社承担哪些责任?法律规定旅行社在什么情形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旅行社未按照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擅自降低旅行服务标准,并且导致旅游消费者的其他人身损失责任的承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容易成为一种时尚,由此带来旅游业的发展,但是有关旅游服务的质量投诉也渐趋增多。为了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也作出了诸多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3条也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2条也规定:“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刘先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依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8条的规定;同时《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条还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输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消费安全权的规定精神一致。依据第41条的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因其违约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刘先生母亲的两颗假牙崩断的人身伤害,支付支付医疗等费用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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