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被告人李佛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0.被告人陈国超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1.被告人刘桓犯走私毒品罪,减轻判处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2.被告人黄成群犯走私毒品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3.被告人张振贵犯走私毒品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4.被告人林木材犯走私毒品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5.赃款人民币3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毒品大麻以及走私工具船只,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赏、许涛、林河、李木炎、陈国超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赏、许涛、李木炎、陈国超和被告人郭美生、李木深、李镇、李佛林、刘桓逃避海关监管,从柬埔寨非法偷运大麻进入我国海域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上诉人林河和被告人林振鸿、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接应从柬埔寨非法偷运入我国海域的大麻的行为,亦均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大麻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黄赏、许涛、林河和被告人郭美生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李木炎、陈国超和被告人林振鸿、李木深、李镇、李佛林、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陈国超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侦破本案起一定作用,予以从轻处罚,其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黄赏、许涛、林河、李木炎、郭美生、林振鸿、李木深、李镇、李佛林、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量刑适当,但对陈国超量刑偏重,应予纠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12月7日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人黄赏、许涛、林河、李木炎的上诉;
2.维持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对黄赏、许涛、林河、郭美生、林振鸿、李木深、李木炎、李镇、李佛林、刘桓、黄成群、张振贵、林木材的定罪量刑和对陈国超的定罪部分;维持原审关于没收毒品大麻、赃款、走私工具船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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