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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祥卿、谢锐鑫、谢燕云、林文抛、刘列贞与海(5)
www.110.com 2010-07-13 16:27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的碰撞事故是由于“凯斯林”轮船员未能保持正规了望所引起的。“凯斯林”轮在发现渔民落水后,未能及时地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并在未接到任何有关主管机关许可离开的情况下,在救上三名渔民后不久便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凯斯林”轮应对本案事故的损失承担90%的碰撞责任。“粤澄海27216”号渔船在捕鱼起网过程中,未能按照规定悬挂适当的号型,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本案事故损失的10%碰撞责任。本案八名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并无不当,两反诉原告向本院提起扣船错误损害赔偿请求无理,不予支持。据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2000)广海法汕字第017号案件:(一)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谢祥卿、谢锐鑫、谢燕云已沉没的“粤澄海27216”号渔船价值人民币89,100元;(二)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谢祥卿、谢锐鑫、谢燕云渔船上一切捕鱼设备损失人民币36,990元;(三)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谢祥卿、谢锐鑫、谢燕云寻找死者尸体费用人民币8,507.7元;(四)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谢祥卿、谢锐鑫、谢燕云上述损失或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00年3月12日开始,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五)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对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74元,由两被告承担人民币3,441元,三原告承担人民币2,633元。

  二、(2000)广海法汕字第018号案件:(一)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谢祥卿、谢锐鑫、谢燕云因谢建昭死亡而引起的收入损失人民币178,200元;(二)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谢祥卿、谢锐鑫、谢燕云死者家属安抚费人民币18,000元;(三)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谢祥卿、谢锐鑫、谢燕云当天渔获物损失人民币900元;(四)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谢祥卿、谢锐鑫、谢燕云上述损失或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00年3月12日开始,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五)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对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945元,由两被告承担人民币4,110元,三原告承担人民币4,835元。

  三、(2000)广海法汕字第019号案件:(一)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林文抛、刘列贞因刘晓涛死亡而引起的收入损失人民币158,760元;(二)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林文抛、刘列贞死者家属安抚费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林文抛、刘列贞寻找死者尸体费用人民币8,250元;(四)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林文抛、刘列贞上述损失或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00年3月12日开始,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五)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对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820元,由两被告承担人民币4,131元,两原告承担人民币3,689元。

  四、(2000)广海法汕字第020号案件:(一)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映标财物损失人民币1,305.9元;(二)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映标安抚费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映标误工费及遣返费人民币2,070元;(四)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映标上述损失或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00年3月12日开始,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五)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对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刘映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两被告承担人民币452元,原告承担人民币698元。

  五、(2000)广海法汕字第021号案件:(一)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明祥财物损失人民币1,521元;(二)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明祥安抚费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明祥误工费及遣返费人民币2,070元;(四)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明祥上述损失或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00年3月12日开始,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五)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对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张明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3元,由两被告承担人民币476元,原告承担人民币637元。

  六、(2000)广海法汕字第022号案件:(一)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刘福来财物损失人民币1,199.7元;(二)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刘福来安抚费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刘福来误工费及遣返费人民币2,070元;(四)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刘福来上述损失或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00年3月12日开始,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五)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对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刘福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8元,由两被告承担人民币443元,原告承担人民币715元。上述六宗案件扣船申请费12,510元、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被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七、(2000)广海法汕字第030号案件:驳回反诉原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和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82元,由两反诉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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