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于某伙同徐某等人抢劫、寻衅滋事数起,其中徐某参与抢劫1起,价值400余元。徐某被羁押后,揭发检举了犯罪嫌疑人范某强奸她的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分歧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对徐某揭发范某的强奸行为是否构成表现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揭发的“他人”的犯罪行为是针对自己实施的,因此,她是受 害者,“他人”是对她实施侵害的人。这时,就不应考虑徐某本身的犯罪嫌疑人身份,她揭发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报案,是行使控告权,而不应认定为揭发检举。 作为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是她的权利,也是她的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徐某是因涉嫌被逮捕的,其在被羁押,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范某强奸她的犯罪 行为,并已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将范某抓捕归案。她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行为,依法可以对她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官评析
立功表现是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徐某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立功,应从两方面来考虑。从法理上讲,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徐某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她被人强奸,就是强奸案的受害人,范某应为 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徐某揭发检举了范某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立功的规定。从刑法关于立功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刑法 制定“立功”条款,不但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而且更有利于发现犯罪,抓捕犯罪分子并使犯罪分子尽早受到惩治。本案的徐某揭发检举犯罪嫌 疑人范某的强奸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即将范某抓获,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所以,徐某的揭发检举行为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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