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对第二、三个事实,公诉机关虽提交了数个证据,但少数关键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性。现场虽有数名证人,仅有被害人王某指认和 证人谌某证实,王某和谌某均指认用玻璃杯砸伤杨某和抓扯王某的金手链是同一人即潘强所为,但证人鲁某的证言客观反映了存在他人用玻璃杯砸伤杨某的可能性, 与王某的陈述以及谌某的证言在证实何人砸玻璃杯这一事实上出现疑点,不能排除其他人砸伤杨某的可能性,由于王某和谌某证实二行为系同一人所为,因此,亦不 能排除系他人抢夺金手链的可能性。此外,手部受伤的小伙子是谁?钟四又是谁?为何要来赔手链款?这几个事实均未查清。由于本案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证据与 证据之间、证据自身存在疑点和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结论。从七要素的要求看,是何人所为?存在疑问;从犯罪构成理论分析,犯罪主体是谁,亦存在疑问。因此, 本案认定潘强致人轻伤和抢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应用
疑罪从无即控诉方提 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 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我国《》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该条规定是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的具体体现。从本案看,既然公诉机关指控潘强致人轻 伤和抢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可以依据以上规定,对潘强犯抢夺罪的指控不予支持。由于潘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指控成立,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 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是恰当的。
(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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