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从轻处罚的规定无疑最为引人注目。(详见今日本报A18版)
从法理上来说,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从轻处罚是恰如其分的。
首先,相比于那些多次卖淫者,以及为追求物质享受而卖淫者,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的主观恶性较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较小,这些事实情节理应在执法者的考虑范围内;其次,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被教育成功的可能性也较大,倘若施以和其他人同样的处罚,不仅不公平,对不利于其悔改自新。
但笔者看来,“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从轻处罚”这条规定最大的价值并不在于此,而在于它所隐含的道德深意。
众所周知,道德和法律是两个概念,道德不能取代法律,但法律从来就不缺少道德的影子。从精神内涵的角度说,法律和道德也往往是重叠的。换言之,通过法律的形式所体现出的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评价和倾向,也应该是与道德相一致的。
回到这条具体规定上来。相关法律法规对卖淫嫖娼者施以罚款等处罚,其目的显然不在于罚款本身,而在于通过各种惩罚性措施对违法者起到一个警告和督促的作用。因而,行政处罚首先应当是善意的,以违法者最大限度地能“改过自新”为本位的,其次应当是科学而合理的,具有辨识性的,而不是为处罚而处罚,更不是越粗暴越好。
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地方为了治理“卖淫嫖娼”,动不动就“严厉打击”,“重拳出手”,意在通过手段和力度的加强来达到目的,事实上效果却不甚理想。甚至在有些地方,“打击卖淫嫖娼”成了执法部门创收的途径,导致恶评如潮。这些,其实都已经偏离了法律法规制定的初衷,并且与道德是背道而驰的。无论其事实效果如何,都应该是我们执法者所摒弃的。
在新浪网一项多达2万人参加的民意调查中,有67%的人表示赞成,认为“加强教育或许还能挽救”,从很大程度也说明了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从轻处罚”是符合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的,是一个更合理的办法。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江苏省首开先河地出台“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嫖娼者从轻处罚”的指导意见,尽管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譬如“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如何认定,以及相应地要增加执法成本等,但都无法遮掩它给我们带来的欣喜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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