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处罚是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并具备法定量罚情节的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在执法实践中,对此法定量罚情节的理解、执行存在一些不同观点,如不加以统一和规范,将影响量罚的正确适用。
一、 正确理解量罚情节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五种法定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中,办案机构可以将有残疾证、下岗证、低保证明或者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的当事人归于第五种情况对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五种情况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情形,如《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投机倒把… … 行为人主动交代… …,可以从轻… …处罚”;《产品质量法》第55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49条至第53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只有法律、法规、规章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具体规定时,才能适用。①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第五种情况,不能随意解释。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才属于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正确执行从轻处罚
如何处罚才是从轻处罚呢?目前比较普遍的方法是“中间线分割法”。即将某一处罚幅度内最高额罚款数额与最低额罚款数额平均分割,以该分割点数额为界限,界限以下最低额以上为从轻处罚的幅度。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例,“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间线分割法”认为该幅度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如果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将十万元分割,即以五万五千元为中间线。五万五千元以下就是从轻处罚的幅度。笔者认为此方法不可行,理由如下:
1、中间线分割的方法不合理。依上例五万五千元到一万元为从轻处罚,五万五千元到十万则为从重处罚。在第一部分我们已经论述过,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是不能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因此对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当事人的处罚数额只能是五万五千元,这显然不合理。“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是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应当根据具体的行政违法情节、性质、危害结果等因素量罚,不能一概罚款五万五千元。
- 上一篇:胡建淼:“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
- 下一篇: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相关文章
- ·对《行政处罚法》中从轻处罚的认识
- ·行政处罚法分类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分类关系
- ·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
- ·行政处罚法公布前与本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不
- ·行政处罚法为何作出“不予处罚”的规定?
- ·为什么行政处罚法要规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
- ·行政处罚法为什么没有规定“没收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哪几种?
-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 ·处罚行为有悖于行政处罚法
-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以案说法
- ·《行政处罚法》没有严格执行
- ·行政处罚法实施10年四大亮点
- ·关于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规定
- ·行政处罚法:实施十年经受四大考验
- ·略论《行政处罚法》之缺陷
-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之辨析
- ·行政处罚法为什么要规定行政赔偿制度?
- ·什么是行政赔偿?行政处罚法为什么要规定行政
-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效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