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www.110.com 2010-07-14 10:08
日人办发[2005]19号(2005-12-22 10:02:04)
各区县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或有期徒刑宣告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日照市人事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人事厅文件
鲁人发[2005]20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
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事业单位: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其生活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停发基本退休费、增发退休费和生活福利补贴,改发生活费。其生活费按照本人受刑前基本退休费和增发退休费之和的60%发给。若按此标准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
退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增加退休费。
二、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满后,应重新确定基本退休费和增发退休费,计算方法为:在受刑罚前本人基本退休费和增发退休费的基础上,分别扣减20%。
其生活福利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退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其基本生活费、增发退休费和生活福利补贴,改由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离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生活待遇,参照退休人员办法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
-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
- ·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
-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
- ·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
- ·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 ·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
- ·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 ·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
- ·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问题的
-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
- ·人事部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事业单位飞
-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
-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
最新文章
- · 减刑幅度
- · 什么是有期徒刑?如何执行?
- · 有期徒刑的执行的主要内容
- · 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 · 有期徒刑量刑的三种情况
- · 各国法律中有期徒刑的规定
- · 有期徒刑的执行
- · 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
- · 附加刑种类包括哪些
- · 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