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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代理人的权利(2)
www.110.com 2010-07-13 16:49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依法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 (一)陈述案件事实;?? (二)出示、宣读有关证据;?? (三)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四)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 (五)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 (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八)必要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
第一百四十一条 休庭后,代理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
第一百四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的代理工作参照一审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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