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市药监局局长和副局长在被判犯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之后仍留任原职,引起很大争议。
据报道,这两位局长之所以获罪,原因就在于3年前该局在调查一家使用假冒药品过程中,明知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移交。两人因此被立案调查,2009年5月份被法院判决犯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可是两人却一直在局长“大位”上“岿然不动”。
食品药品监管对维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承担着极为重大的责任。我国《》对于此类承担重要监管职责的人员设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其目的也是为了从法律上进一步强化监管的严肃性,保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受侵犯。而从郑筱萸案到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张敬礼被“”,该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五名药监局官员被批捕的案件,即可看出中央通过整顿吏治强化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保障广大群众健康安全基本权益的决心。
两人留住了“官位”,却带来了两个方面的不良暗示:一方面,有可能助长某些在重要监管部门拥有“实权”的官员“以身试法”的侥幸念头,使他们在接受“利益输送”后“放水”的胆色陡增;另一方面,对那些无良商人也是一种变相怂恿:既然有过徇私舞弊劣迹的官员不仅“安全着陆”而且仍然官居原位,那么,加大在重要部门的“打点”力度令这些部门对自己“网开一面”就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间”。于是,通过“利益输送”来拉拢某些官员的手法就会进一步升级,食品药品安全防线就会进一步松动。
两位局长在被认定徇私舞弊罪后,不仅被免于刑事处罚,而且未见任何实质性的行政处分,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等同于“免责”。这种违法官员“免责化”的现象,不仅暴露了问责制“空转”的风险,更凸显了必要的强制性约束与惩戒手段被“虚化”而出现行政权力被滥用的风险。
近年来,频频出现某些官员被行政问责后“静悄悄”复出,甚至是“前脚被问责、后脚即复出”的现象,这种“只问不责”的现象引起社会各界的批评。2009年中央专门出台相关规定对被此进行严格规定,避免行政问责制“空转”。但是,从违法官员被免责这一稍显极端的情形来看,对官员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仍面临着极大的阻力,某些地方为“保护”官员可置法律于不顾,那么“架空”行政问责规定就会有更大的“操作空间”。
严格的问责与严明的惩罚,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治病救人”,而让违法行为“免责”看上去是走了“救人”的捷径,孰不知由这味“药方”的副作用已经伤及一整套制度系统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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