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事动态 >
逮捕适用情况逐一扫盲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新华通讯社记者康兴平近日写了篇尼日利亚采访历险记,名曰《我要你!》,里面讲到由于误会,作者一行被当成间谍,他国一安全部门的官员说——“I'll arrest you!”(我要逮捕你!)。

  当然,这里的“逮捕”涉及国际问题,在此暂且不提,只是联想到我国刑法关于逮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不是任何人都能实施或适用逮捕的;在逮捕的适用上,大多数人都存在误区——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能适用逮捕,不是完毕后非得适用逮捕。

  为此我们采访了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这里,逮捕存在三大不适用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