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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烫沥青活埋行人案开审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一辆装载了滚烫沥青的拖拉机侧翻,将一名行人活埋,这幕惨剧发生在今年夏天,昨天该案开庭。由于该行人身份一直未查明,民政局遂委托律师代替死者亲属向肇事者索赔,赔偿“无名氏”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人口标准进行,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今年7月12日中午,合肥市包河大道上发生一幕惨剧,一辆装载了滚烫沥青的拖拉机侧翻,将一名行人活埋。昨天上午,法院以被告人余长贵涉嫌开庭审理时,因死者身份一直未能查明,故在庭上只能被称为“无名氏”。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委托律师代替死者亲属行使诉讼权利,向肇事者索赔死亡赔偿金等27万余元。该案当庭没有宣判。

  赔偿标准: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人口”

  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对于刑事和民事部分,余长贵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而在刑事部分的量刑上,余长贵的说:“余长贵在事发后,积极对遇难者进行了抢救,并提供了火化费。而且被告人家庭条件困难,年迈的父母已经80岁,妻子两年前因车祸至今落下伤残与精神障碍,一家6口人的生计仅依靠他一个人维持,如果对其适用,便于他照顾家人。”对此,人辩护称,不同意被告辩护人的观点,而且家庭经济困难也不能作为适用缓刑的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部分,肇事驾驶员余长贵是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是其车辆挂靠公司,第三被告为保险公司。

  就对于“无名氏”的赔偿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进行,“无名氏”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代理人进行了辩论。

  “无名氏”代理人认为,无名氏是在城市道路上受到的侵害,表明其在城市生活,虽然不能认定其是否为城镇常住人口,但本着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原则,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因为无法确认被害人的身份,也不能确定其在城市的居住时间,所以应按照农村人口的标准进行赔偿。

  事故回放:

  今年7月12日中午11时50分左右,余长贵驾驶拖拉机超载运送用滚烫沥青搅拌好的石子,超速行驶前往合肥西郊玉兰大道铺路。由于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当车行驶至包河大道与花园大道交叉口附近时,拖拉机将路过的一行人撞倒在地,并发生侧翻,十几吨沥青倾泻而出,滚烫的沥青石子将该行人掩埋。

  周围市民纷纷施援手,被埋者第一时间被扒出,120将其火速送至安医附院,虽经全力抢救,但还是未能挽救其生命。

  案件发生后,交通部门认定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是一名35岁左右的男子,事故发生时,身上没有任何身份证件。有关部门多方查找受害人的身份情况和受害人的近亲属,但至今未果。据此表明受害人应为流浪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应为民政局的救助对象。

  为此,包河区检察院建议包河区民政局以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身份代行死者亲属的诉讼权利,向余长贵提起诉讼,补偿将来可能现身的死者家属的损失。包河区民政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以原告的身份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肇事者索赔。

  据该案律师介绍,此案是合肥市首例由民政局委托律师,就民事赔偿部分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流浪人员代理的案件。

  张兰 宋边 见习记者 张玉学

  今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将使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结束。

  另外,依据国务院《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的政府主管机关,承担着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义务,同时还应承担对此类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的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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