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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诽谤”女检察长同志?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近日,有网友发帖爆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女检察长刘丽洁,用公款购置价值百万元的豪车供自己使用,并加盖豪华办公楼。昨日,阿荣旗检察院通过传真向媒体回复,称此事是网络诽谤。(武汉晚报12月4日)

  引起了网民高度关注的贫困县女检察长购豪车建豪楼事件算不算是彻底查清,我们似乎很难说得清楚,但结论分明已出:该事件乃网络诽谤是也!

  据阿荣旗检察院的回复称:网上热炒阿荣旗刘检察长买豪车、盖豪华办公楼,是由近日查办一起年近七旬老人上访8年之久一直未得到解决的案件而引起的,是罪犯各种关系人散播的谣言,而网络诽谤就是其行为的继续。当然,回复中的查正结论也并不新鲜,既“豪车是朋友的,牌照是临时的,豪华办公楼是共用的,帖子是诽谤的”,而唯一出乎网民意料的就是“在近两年的历次民主测评中,刘丽洁个人均得到100%的认可”。

  根据阿荣旗检察院的回复,我们似乎突然滋生了一种无地自容的尴尬。原来群情激昂的反腐败号角之下,我们竟然如此不识好歹地被“非法上访”的“罪犯”给忽悠得失去了原本极其理智的理智,居然还“冤枉”了这么一个“得到100%的认可”的好检察长同志。——给个“网络诽谤”的罪名,岂能不是活该!

  然而几经思考,笔者突然间又哑然失笑起来:官方查清事实出面避谣,这个并不鲜见;但阿荣旗检察院着急上火地给出这个“网络诽谤”的结论,是有些过于唐突和草率了一点呢?——到底谁诽谤了女检察长同志?既然是诽谤就理应问罪,该问谁罪?

  按照阿荣旗检察院的说法,既然事件的起因是一上访案件“罪犯“各种关系人散播的谣言,可见发帖人是“诽谤”的罪魁祸首。但什么是诽谤?第246条说:,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还规定,诽谤他人的内容必须完全是虚构的。——那么,我们就有必要证实一些关键与细节:其一,刘丽洁检察长乘坐百万元的豪车是不是事实?其二,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盖豪华办公楼是不是事实?既然百万元的豪车和豪华办公楼都是客观存在,可见发帖者并未“故意捏造”和“虚构”。其二,诽谤是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作为事实的,那么既然人家并未说什么你是床上培养的干部,也没有诸如辱骂之类的言辞,仅仅拿一些事实说话,又何来“贬人格,破名誉”之说?其三,以上的查证结果都是阿荣旗检察院通过传真向媒体回复的,他们这种自查自证的自家定论具有法律效应吗?由此可见,说发帖者“诽谤”显然是行不通的!

  难道,该定“诽谤罪”的是爆料该事件的各大网站?诽谤罪的规定说,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帖者只是向网站提供了一个事实,而对于一个贫困县而言,一个检察长能开着百万元的豪车出行,并有能力盖起一座豪华办公楼,毕竟属于一个让人惊奇不已的事情,这样的新闻还不能报道吗?再者说了,刘丽洁检察长事先向各个网站说明“百万元的豪车是借的”、“ 豪华办公楼是与其他单位共用的”了吗?既然没有,网站有什么理由不报道?显然,这个“诽谤”和网站也没有多大的关系!

  我想,阿荣旗检察院所谓的“网络诽谤”指的就是那些网络评论人罢。否则,他们怎么会在回复称“网络上的诽谤是其行为的继续”?——作为网络热评人的我突然间惶恐起来,难道是我们诽谤了“得到100%的认可”的女检察长同志?

  诽谤罪在规定其主观要件时说: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设若依此而言,网评人有几个是以“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和“败坏他人名誉”为目的的?又有谁事先向他们说明了刘丽洁检察长原本就是一个“得到100%的认可”的好干部的事实?

  新闻事件纷繁复杂,尤其关乎腐败事件更是需要理出个是非曲直的。这不仅需要评论员们用自己的智慧解读事件背后的真相,同时也需要评论员们来揭开问题的玄机。难道我们网评人正常履行自己的新闻解读义务也有错吗?换言之,设若没有网评人的多方质疑与层层追问,谁能够晓得开百万豪车、盖、豪华办公楼的女检察长原来是一个“得到100%的认可”的好官?诽谤罪规定:“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是以善意发表言论,主观上是不具诽谤故意的。如此,即便是某个网评人在言语上略有不恭,又岂能以“诽谤”而论之?

  刘丽洁说:“关于网上所贴的情况,作为个人,我的所有解释都是苍白,更有辩解的嫌疑,因为不论从检察机关或是个人来讲,都是有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所以最有发言权的是纪委和上级监管部门关于此事的调查和结论。” ——其实,这也正是我们这些网评人个广大网民所期待的!

  “真相”的出现,需要的是一种声音令人信服地引导,而不是带强制性的说教,更不是出于某种意图的代言——既然“网络诽谤”无主体,那么谁诽谤了刘丽洁检察长?究竟又该由谁来出面澄清这一事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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