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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强于天价罚单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今天,一则《股市最大个人罚单执结黑嘴汪建中吐2.5亿》的消息迅速在网上流行,内容是这样的:“证监会针对个人违法违规开出的首个亿元罚单日前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结完毕,这笔款项已经上缴国库。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汪建中因被认定操纵市场,被没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罚款1.25亿余元。总额超过2.5亿钱款已上缴国库。”

  一个去年作出的处罚,之所以现在还引人眼球,恐怕就是因为数额之大,就是天价的罚款和天价的非法所得。联想起最近对某两个基金的处罚,我们似乎有理由相信,我们的证监会在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方面是很有力度滴、“大有作为”滴,有力净化了市场环境滴云云~~~~

  事实上,这个处罚本身,恰恰让我们看到了现有证券违法行为处罚的尺度不统一,不连贯,以及执法的认定难、取证难、难等问题。这一起处罚的数额天价,那是因为违法所得就是那么多,不论依据《》或者《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其数额都已经是最轻的。案件涉及账户多,金额大,查起来比较复杂我们可以理解,但其效率也实在让人难以认同。我们从公开信息上看到2008年10月23日,证监会对汪建中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年12月31日汪建中。一个行政处罚两个多月的时间才送达当事人?一年后才执行完处罚?到现在,应当依据《刑法》追究的刑事责任仍然没有说法。并且如果对同一个行为先进行行政处罚再进行刑事处罚总让人觉得匪夷所思。

  中国股市20年了,发展壮大的成绩不容否定,但依然问题丛丛,炒作之风横行,黑嘴、恶庄、老鼠仓~~种种违法活动屡禁不绝,有的还相当严重,手段和花样不断翻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这些行为的处理,仅靠一两个天价罚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靠完善制度入手,逐步正本清源。

  现在对于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刑法》、《证券法》,但对于违法行为究竟如何认定,如何定性定量定法,究竟怎样才算情节严重,仍然不够明确。并且,现有法律的对违法行为的界定是全面的,但实际执法过程中处罚的总是很小的一部分,千余只股票里面,你敢说那支没有大小庄家的存在,没有价格操纵行为?这就造成了证券处罚法不责众,只是枪打出头鸟的局面。不说原来的“庄家”,即便是监管层大力扶持的“机构投资者”基金,问题也不少,不光有老鼠仓等行为,具体到每一只股票的投资中,你敢说它就没有法律明令禁止的价格操纵行为?所以说,加大执法力度是对的,但仅靠天价罚单之类“杀一儆百”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面前,种种违法行为仍然会前赴后继,只是不断变换花样,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而已。而你如果真的较起真儿来,所有股票都查处一遍那可能吗?不可能。那岂不会影响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

  当然,我们的证券市场仍然是个“不成熟”的市场,是摸着石头过河,存在问题是正常的,发展是“主旋律”,只能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不可能“推倒重来”。但是发展的不成熟的代价不能只让中小投资者承担,监管层必须要担负起应有的责任,除了在一两个案件上加大处罚力度外,必须抓紧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查处程序,特别是整个市场大的运行体制等方面下功夫。

  现在我们市场上的缺陷少吗?传了多少年的那些问题,除了股权分置正在解决中外,a股的发行和退市制度、做空机制、私募的定性问题等等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所谓十年磨一剑,就磨出这么个创业板?

  我认为,一个健康持续发展的股市,可以不是“经济晴雨表”,但必须是有效的金融资产配置工具,不能只是某些国有企业圈钱的工具,某些地方政府宣扬政绩的舞台,现在股市的一个大问题,就是出口不畅的问题,许多已经死掉或半死掉的公司,那些垃圾股,经过巧妙运作,可以一直在市场上大行其道肆无忌惮,并且还十分风光,这些垃圾就如同病毒,严重侵蚀着市场的健康。对于类似这样的问题,对于遏制恶性的投机,你不能指望着靠中小投资者的理性和成熟去解决问题,赚钱效应是市场里最大的效应,不管该与不该,大部分股民就冲着赚大钱的梦想来的,并且,一波股民进来,大部分的没等成熟就“死掉了”。监管层必须拿出勇气,将那些毒瘤摘掉。当然这其中涉及很多利益,很多还和地方政府有关,但是为了股市整体的健康,必须要有壮士断臂的勇气。说到底,中国股市不是真空的,解决中国股市问题的根本,还是要从规范国有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如何保证真正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则办事,保证董事监事不是形同虚设?说到底,还是国有企业的那些老弊病,老问题。 这些问题谁能解决呢?

  说到这儿愈发觉得,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就此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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