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景,我们要有一种理性的期待。回顾德国制定民法典的历史,萨维尼之所以反对制定民法典,就是因为他认为条件还不成熟,还没有这个基础。我们目前是修改刑事诉讼法,他们是制定民法典,情况不完全一样,但很值得我们深思,因为我们都要考虑法律的本质及法律得以确立的基础。萨维尼说:“法律的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个性的丧失而消亡。立法的任务不外乎于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经由立法形式善于保存与肯认。立法可以发现并记载这一切,但却决然不可能凭空制造出这一切。那种希望借由一个详尽无疑的立法制度,即刻创造出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只会摧残现实,增加现实的不确定性,强化规则与事实之间的乖张,最终使得法律失却规范人事而服务人世的功用价值。”(12) 这几句话给我们的启示是:如果我们现在只是一味地为立法而立法,为修改法律而修改法律,不论如何强调与国际接轨或者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都不是理性的表现。因此,无论是法学家还是法律实务工作者,都应该多做一些田野调查,都要尊重和关爱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尤其是要直视中国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只有这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才可能真正具有生命力。
注释:
①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页。
②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55页。
③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9页。
④ [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47页。
⑤ [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191页。
⑥ 陈兴良:《刑法理念导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⑦ 郭云忠:《刑事诉讼谦抑论》,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1期。
⑧ [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6页。
⑨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惩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⑩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页。
(11) 何海宁:《难倒法官的骗保案》,载《南方周末》2005年9月25日第A6版。
(12) [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序言,第9、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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