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事动态 >
台颁新规刑事文书免按指纹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台颁新规刑事文书免按指纹 “按指纹”在台“警方”可谓由来已久。“警察机关”在处理民众案件时,除了签名盖章外,往往还会要求按指纹。近日,台“警政署”修正“警察机关”处理文书及案件民众署名方式,从10月1日起刑事类的文书将一律免按指纹

  惯常做法存在已久

  不可否认的是指纹在侦破案件中起着相当作用。承袭过去的惯例,台湾“警察机关”不管在民众接触的一般行政、交通业务上,还是在处理民众刑事案件时,除了签名盖章外,往往会要求按指纹

  依台“”第229条至第231条的规定,台“警察机关”的“警察”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文书和表格,移送检察官侦办后,都成为刑事卷宗的一部分,过去这些文书和表格,“警察机关”依据往例,都要求当事人在文书和表格上除了签名、盖章外,往往会要求按指纹,而这些文书和表格日后都是刑事案件的证据。这些证据是不是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取得证据的程序有没有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只能白忙一 R虼恕熬旎亍蔽繁Vぞ莸闹っ髁Γ刖》椒ㄒ笔氯嗽谡庑┪氖楹捅砀裆霞惹┟指钦略侔粗肝疲ü悴愕某腥洗胧├捶乐沟笔氯耸潞笏@挡怀腥嫌形氖楹捅砀裆霞窃氐氖孪睢5耗谙中小胺睢辈⑽薨粗肝频拿魑墓娑ǎ率瞪暇揭裁挥型骋蛔鞣ǎ邢サ墓呃ㄍ濉熬旎亍辈还茉诿裰诮哟サ囊话阈姓、交通业务上,还是在处理民众刑事案件,除了签名盖章外,往往会要求按指纹。

  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指纹在侦破刑事案件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指纹在各类刑案侦办上,时常扮演重要的角色,在连续性侵害案、连续窃案或重大刑案中,往往成为破案的关键。据台“警政署”统计指标数据显示,岛内2009年1至8月,全般刑案(根据台“刑事诉讼法”规定,是指“违反一切以犯罪与刑罚为规范内容之刑事实体法之行为,包括“法典”、“刑事单行法”及其他“法律”中设有刑罚“法律”效果之“刑法”条款的行为)发生数为26.4912万件,破获数为21.5889万件,破获率81.49%;而2008年全般刑案发生数45.3439万件,破获数为35.497万件,破获率77.3%;与2007年比较,破获率上升2.68%。其中,运用运用指纹侦破的刑事案件,2005年有640件,到了2006年增加到884。另据统计,2001年至2006年科学办案以“录像侦破”及“运用指纹侦破”为主。

  无授权行事引质疑

  台警方行之已久的“按指纹”做法,其实并没有法令授权,而且有很多文书都是警察机关自行规划的,按指纹经常引起多方质疑,最终促使了此番的改革

  台“刑事诉讼法”第205-1条规定,“鉴定人因鉴定之必要,得经审判长、受命‘法官’或‘检察官’之许可,采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发或其他出自或附着身体之物,并得采取指纹、脚 ⑸鳌⒈始!⒄障嗷蚱渌嗬嘀形!钡205-2条规定,“‘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情形及搜集证据之必要,对于经拘提或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违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采取其指纹、掌纹、脚印,予以照相、测量身高或类似之行为;有相当理由认为采取毛发、唾液、尿液、声调或吐气得作为犯罪之证据时,并得采取之。”因此,除了刑事鉴定必要外,“警察机关”根本不应该在民众接触的一般行政、交通业务上,强制要求当事人按指纹。其实这些做法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确有相当差距,就以刑事诉讼文书中的笔录制作来说,“刑事诉讼法”第41-4条规定“笔录应命受讯问人紧接其记载之末行签名、盖章或按指 !笨梢钥闯觯钍枪娑ò讣民众署名方式采用三选一的方法,也就是可以签名的人就不必再用印章,用了印章就不必再签名,既不会签自己的名,也没有携带自己的印章,那就只有使用可以证明确是本人所为的指纹了。

  同时,刑事类案件的许多表格和公文,并不在“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项目之内,许多也仅是“警察行政机关”自己的文书,包括权利告知书、勘查采证同意书、受理刑事案件报案三联单及指认犯罪嫌疑人记录表等。岛内人权团体对此多有评击,认为既要签名、盖章,又要按指纹,大多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项目,而都是“警察机关”自行规划的,需要彻底检讨有无维持必要。

  此次台当局全面检讨“警察机关”处理文书及案件民众署名方式的起因是今年3月份马英九南下嘉义视察,一名高中生在高铁嘉义站对他呛声,事后被“警方”带走,要他留下身份资料并按指纹,引发侵权争议。马英九得知后就要求相关单位检讨。台“内政部警政署”为了遵照马英九的指示,要求所辖“警察机关”对于当事人在各种文书中,既要他们签名盖章,又要求按指纹的作法,是否妥适作彻底检讨。“警政署”行政组和“法制室”第一阶段就交通、行政方面使用的各种要求当事人捺按指纹的文书和表格共53种进行检讨,研究后发现“警察”处理一些行政业务要求民众按指纹在现行法令中并无按指纹的明文规定,已通令所属,自今年8月1日开始,此类表格、文书的当事人不必在上面按指纹,民众只要签名或盖章即可。也就是说,八大行业常遇到的临检记录表、酒驾民众的酒测值打印单、扣留车辆存根联以及民众到“警察局”备案要填写的“警察”工作记录簿等,都不用再按指纹,只要签名即可。

  至于刑事类的34种文书和表格,“警政署”也倾向不再按指印,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调查、侦讯和扣押笔录等;只是刑事案件的文书都与“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诉讼法”的主管机关是“司法院”,必须等“司法院”的解释,先暂缓推行,作为第二阶段推动。“警政署”经与“司法院”协商与讨论并参考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03号解释。该解释认定指纹乃重要之个人信息,个人对其指纹信息之自主控制,受信息隐私权之保障。基于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规模搜集、录存人民指纹,并有建立数据库储存之必要者,则应以“法律”明定其搜集之目的,其搜集应与重大公益目的之达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与关联性,并应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机关尤应配合当代科技发展,运用足以确保信息正确及安全之方式为之,并对所搜集之指纹档案采取组织上与程序上必要之防护措施,以符合保障人民信息隐私权之本旨。“警政署”随后决定取消刑事类文书按指纹的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实行。不过依据“刑事诉讼法”,“警察”因调查犯罪及搜集证据的必要,对于经拘提或逮捕到案的嫌犯或被告,仍可进行按指纹及照相建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