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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醉驾搭车民事赔偿也担责
www.110.com 2010-07-13 09:54

 本报讯(王晓峰 乌云毕利格) 徐某明知好友醉酒驾车仍搭乘,发生交通事故丧命后,还要依法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检察院提起和徐某家属提起诉讼,根河市法院以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全生二年,二年,判决王全生、李某及某公司共同对徐某家属承担4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徐某家属15万余元。

  2009年2月,徐某明知好友孟某酒后驾车却未加劝阻,仍与其同乘一车,搭车的还有他们的另一个朋友。途中,孟某的车与王全生驾驶的货车相撞,孟某车内的三人同时死亡。交警认定,孟某属高度醉酒驾车,在事故中与王全生负同等责任(即各承担50%)。

  因孟某已经死亡,额尔古纳市检察院对王全生提起公诉,徐某家属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河市法院经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全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时,认定徐某明知孟某酒后驾车,不但不劝阻反而搭乘,也有过错,其应自负民事赔偿责任的10%,据此,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全生、李某(货车车主)及某公司(货车挂靠单位)对徐某家属承担剩余的一半即4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徐某家属15万余元,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孟某家属赔偿徐某家属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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