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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公司大玩“空手道”
www.110.com 2010-07-13 09:54

  对于济南山大路某电脑城经营商家吴经理而言,数月之前的一次交易经历至今回忆起来仍像是恶梦一场。因为急于求成和过于轻信对方,发货后,数万元的货款差点不能追回。

 

  无良公司冒充采购客户

  几个月前的一天,吴经理电脑销售门店来了一位李姓“采购客户”(以下简称为李某)。“我是XX日报社的,单位要采购10台电脑用于办公,想在你们公司拿货,是你们市场的杨主任介绍我来的。”

  金融危机阴影笼罩下的商家生意并不好做,这样的语言无疑充满了诱惑,听说有客户采购,而且一张口就要10台电脑,相对是个不小的单子,这让吴经理感到格外的高兴,他极力想促成这笔交易。

  在后来的洽谈中,李某提出了月底结款这一条件。由于考虑客户是自己的熟人杨主任介绍来的,而对方单位又是一家事业单位,信誉比较好,于是便相信了他。在李某写下一张签有自己名字的欠条后,便予以放货。

  月底很快到了,当吴经理如约联系付款事宜时,李某却以种种理由要求再次延长付款期限,联系到业界发生的一些恶意拖欠货款的事件,吴经理不由的警觉起来。而在后来自己的了解中,吴经理着实被惊出一身冷汗。

  吴经理经证实得知,市场杨主任并不认识李某,从来也没有介绍李某来购买电脑。而更让吴经理感到紧张的是,自己多次致电XX日报社询问李某采购电脑事宜,而那家报社的回复竟然是查无此人。

  恶意拖欠商家货款

  吴经理想到去公安机关报案,不过,他迟迟未做出行动,因为他每次拨打李某的电话还能够打通,而李某并不否认欠款的存在。此时,他也辗转摸清楚了李某所在公司的真实名称及地址。李某公司与XX日报社根本没有任何关系,XX日报社只是其用来骗取信任的一个幌子。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吴经理先后数十次拨打电话和发送短信联系,并多次上门讨要货款,但李某每次都是今天说明天给,明天说后天给,始终没有实质性的行为。他分析认为,李某在“购买”电脑之初就不曾想过要归还货款。10台电脑价值5万多元,在电脑微利时代的利润仅为1%左右,而成本的损失是自己公司所负担不起的,吴经理明白自己是碰到了无赖公司,对自己当初轻率做出的决定后悔不已。

  同时,吴经理还从XX日报社了解到一个信息,在他之前,还有另外一家电脑经销商打电话给报社询问李某电脑采购事宜,该报社也怀疑有人在利用自己单位的名义行骗。看来,李某已不是一次冒充该报社采购了,中招的商家也不仅有吴经理一家。吴经理在后来了解到,李某拖欠另外那位商家的货款数额更大,而且欠款至今未归还。

  尚构不成“”

  李某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对此,记者采访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的高富国律师。

  高律师表示,尽管李某从一开始就虚构了采购单位及熟人介绍这些事实,确实存在欺诈的成份,但从诈骗罪的几个特征来看,尚还构不成“诈骗罪”。

  高律师介绍了诈骗罪的几个主要特征,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从此事件来看,欠条是个关键点。

  由于李某在欠条上所签的个人名字及数额是真实的,并没有将假的采购单位即XX日报社写在欠条上;此外,在后来货款的讨要过程中,还能够找到李某,而他也不否认所欠货款的事实。因此,其行为还构不成“诈骗罪”。

  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李某显然懂得怎样逃避刑法的追究,不会将不利的证据呈现在书面上,而口头说的话一般取证比较困难。李某无疑非常懂得利用这一点来达到自己的卑劣目的。

  商家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吴经理多次讨要货款无果,无奈之下采取了更为强硬的措施,即上门收回所发货品,这一招似乎起发挥了作用,迫于吴经理的压力,最终李某支付了所欠全部货款。不过,据记者了解,在针对此类事件的处理中,上门收回货品的方式并不是每一次都奏效,且合法性有待考量。

  记者就曾在济南山大路上目睹一起类似事件。某经销商因长期拖欠一公司办公设备货款,公司派人前来强行将产品收回,但该经销商最终拨打了报警电话,之后,公司收取产品的行为被赶到的110民警所制止。看来,尽管拖欠货款不在理,但在得不到其同意情况下强行收货的做法显然也不妥。

  那么商家应如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此,高富国律师表示,尽管李某的行为尚不构成“诈骗罪”,但由于其在成交过程中确实有虚构采购单位的情节,存在欺诈行为,且没有按约定归期限还货款,实则触犯了民法,违背了诚信原则,吴经理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一般为责令其归还所欠货款,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等。

  高律师向记者介绍,在进行产品交易时,商家一定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首先要核实采购者的身份是否属实;其次,要进行书面合同的签订,合同中要注明成交的金额、付款期限、付款人、付款方式以及违约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此外,在交易中还要尽量采取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同时采取一定的保障或担保措施。在这种前提下,商家一旦遭遇对方不诚信的行为,便可掌握主动权,从而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的权益。

  加强防范是重点

  其实,吴经理的遭遇在业界并不鲜见,这类事件在业界大量存在,不少商家都有被恶意拖欠货款的经历。不过,作为事件的当事人和一件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糗事”,许多公司经营者都不愿提及。

  据了解,这类无良公司一般都有一个共性,即采用一些手段率先骗取商家的信任,骗货得逞后便长期拖欠货款不给,比如早先会以现款现结方式与商家达成几笔交易,在骗取信任后,再以随后付款为由骗取大量货品,而货款则很久不能追回,甚至成为死账。

  由于该事件的发生,吴经理为此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及精力,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一度受到影响。“这件事是由于麻痹大意引起的,也给了我们以教训,那就是必须提高防范的意识,并在交易中尽力采取现款现结的方式。电脑产品已进入微利时代,我们不能为了1%的利润,而去冒99%的成本风险。”吴经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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