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龄童不识亲生母 亲情遭遇法律壁垒 司法实践做出人性化突破———
本报报道 “叫妈妈,叫呀!”法庭内,被控的母亲泪流满面地瞅着刚满4岁的女儿,但孩子却瞪着陌生眼睛无动于衷。从被羁押之日起,这位母亲已经一年多未见到女儿了,孩子已经不认识亲生母亲了。据介绍,这次会见是庭审前这位母亲提出口头申请,法官同意后才得以会见。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至判决生效前止,几乎无法会见亲属,少则三四个月,多则一年多,甚至更长。记者采访后发现,为体现司法人性化,本市丰台、东城等一些法院正慢慢突破这种“禁锢”,在庭审结束后,经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口头申请,破例允许短时间的会见。而关于庭后能否会见,法律并无相关规定,法院根据“法无禁止即权利”的原则灵活掌握。“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是司法文明化、人性化的体现,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落实。”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这样评价庭后会见现象。
■羁押一年多 孩子不识亲娘
这是一个让人心酸的场景。11月11日上午11时,在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宣布休庭。经被告人张某的申请,法官同意她与刚满4岁的女儿会见。随后,张某的妹妹抱着小女孩走进法庭,看见女儿胖乎乎的小脸,“甜甜!”张某话未出,已经泪流满面。令人心酸的是,小女孩瞪着眼前的母亲,却一脸陌生。“叫妈妈呀!叫呀!这是你的妈妈呀!”尽管张某的妹妹不断地提醒,但小女孩对泣不成声的母亲仍无动于衷。当这位母亲伸手想抱抱她时,小女孩反而显得很紧张。如此伤感的场面深深感染着在场的所有人,就连庭审时声色俱厉的人也掏出纸巾抹向眼角。
小女孩哭闹起来,张某的妹妹不得不将她抱离法庭。小女孩走后,这位母亲捂着脸,压抑着嗓音,低声抽泣起来。“一年多没见了,孩子把我忘了!”张某痛苦地说,在看守所,她经常能梦见自己的女儿,梦里都想见女儿一面。“本以为到了监狱才能见到孩子,没想到法官让自己提前见到了!”张某抹着眼泪说。
据介绍,张某是因故意伤害罪被诉至法院。去年年初,张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随后其叫来几名好友,将对方两人打残。事后,警方根据线索将张某及其同伙抓获,目前仍有一人在逃。从刑拘至第一次开庭,张某已被羁押一年多,这期间除律师依法会见外,其亲属均未能会见。
■嫌疑人羁押期 不见亲属成惯例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从、逮捕到一审审判,其羁押期限少则四五个月,多则长达两年之久,这还不包括重大复杂案件所适用的合法长期羁押以及办案机关违法办案所造成的超期羁押。如此漫长的岁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能在梦中与亲属相见。
被告人正式定罪、投入监狱前,一直在看守所羁押,由看守所管理。在看守所期间,近亲属是否有会见权利?记者查阅了相关法条,公安部制定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人犯会见近亲属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且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从这项规定来看,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会见申请,公安机关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亲属就不能算是他们的一种权利。
在看守所工作多年的刘警官告诉记者,目前除了办案单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出于“亲情劝解”达到感化教育的目的,安排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以外,其他的未决人员都享受不到这样的权利。
刘警官说,办案单位没有或者很少安排未判决人员与近亲属会见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办案人员一怕增加麻烦,特别是无形之中增加了工作量;二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家属进行串供,泄露案情,不利于办案,因而消极地认为,赋予未决人员近亲属会见权只有害处没有益处。
■法院尝试改变 允许庭后会见
“犯罪嫌疑(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内,思念父母、丈夫、妻子、子女这是人之常情,提出会见亲属也是一种正当要求。因此,不让犯罪嫌疑(被告)人会见亲属,显然不符合现代司法人道主义的精神。”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说。
记者采访后了解到,目前,本市丰台、东城、崇文等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如果被告人或其近亲属提出庭后会见,法官一般会视情况允许短时间会见,会见地点设在法庭或暂看室。
记者采访多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了解到,因无法律规定,是否允许庭后会见,均由法官灵活掌握,没有统一标准。一般情况下,近亲属提出会见,法官都会给予考虑,比如母子间,父子间,以及夫妻间的会见申请。此外,对于近亲属病故等特殊情况下,法官也会同意会见申请,比如,去年市二中院同意一名被告人前往家中为病故老父祭奠。
司法现状
庭后能否会见 法律尚未明确
既然在看守所很难甚至无法见到嫌疑人或被告人,那么在法院受审期间能否会见呢?昨天,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说,按照规定,审判被告人,法警要到看守所提人,这时候被告人的管理便发生转移,由看守所管理转为法院干警管理。
“管理发生转移,这就触及到法律空白区”。张教授说,等法律没有禁止被告人会见亲属,从法理上讲,“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权利”,因此可以推定被告人会见亲属是他们的一种权利。
张教授补充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有明确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
专家建议
亲属会见权应写入《刑诉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宋英辉说,为了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近亲属权,法律有必要作出明文规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亲属权上升为一项法定权利。《看守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用行政法规来规定刑事犯罪嫌疑(被告)人会见权,实为不妥。他认为,犯罪嫌疑人会见亲属权利,应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定。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一条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被告)人在审判前有会见亲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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