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日期:07-08-08
2005年,一个困扰美国人三十余年的谜团终于解开,当年导致尼克松总统被迫辞职的“水门事件”的告密者向媒体自曝身份,舆论哗然,一位匿名人可以安然于斯,让人震惊。2006年,央视《新闻调查》播出了《举报人李文娟》,报道了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在向有关部门举报后,竟然遭到一连串的打击报复,让很多人发出“谁来保护中国的‘深喉’”呼声。虽然我们不能抛开具体的国情,简单地把这两种举报人的命运相提并论,但这种反差还是能给人强烈的震动和巨大的压力:是该认真反思一下中国的举报人保护问题了。近年来媒体不断披露的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件,促使该问题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从立法的层面上看,举报人保护是有法可依的。我国《宪法》、《刑法》、《》以及中纪委、高检有关规定中都有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1988年以来,检察机关为了鼓励群众举报各种分子,在各级检察院建立了举报中心,制定各项举报保护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行使举报权利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和渠道,极大地推动了举报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地方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法规,把保护举报人的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宪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对举报的规定是简单而笼统的。在刑事程序法上,一项完整和独立的刑事程序性规则由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构成。但有关举报人保护的规则大多是实体性规则,没有实施性规则,更加没有救济手段,也就谈不上操作性,最终仅成为一种“宣言”。为了弥补这种缺憾,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等文件,但这些都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则,法律效力上大打折扣。因此,近些年不断有人大代表提议制定《举报法》和《保护法》。正在修改过程中的《刑事诉讼法》也关注到了这个问题。从立法机关近年来对举报人保护的重视程度而言,举报人法律保护的完善只是时间问题。但是,立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如果检察机关对于举报工作的观念和工作方式不转变,举报人的安全仍然是一个奢望。
检察举报工作的理念更新,首先要从功利主义转向人权保障主义。长期以来,举报线索都是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主要来源,举报人也成为检察工作的重要助手。但是检察机关却很难平等地看待这个功勋卓著的参与者和协作者,不能很好地尊重其主体地位,而只是把其作为单纯的证据来源和利用的工具,没有认识到举报人保护在检察工作的重要地位。“匿名举报不重视,实名举报受报复”成为举报人最大的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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