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社 作者: 日期:10-04-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保密法、国家赔偿法,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等。
应公开的事项要公开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此前,在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本法应妥善处理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属于应当保密的事项,应当严格保密;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相关法律条款修改为: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互联网及运营商、服务商应对泄密案件调查予以配合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修订草案明确,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违法被刑拘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明确提出,对采取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予以国家赔偿。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介绍,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考虑到情况复杂,公安机关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需要一定时间进行侦查甄别。因此,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予以释放的,是否应予以国家赔偿,建议慎重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于违反法的规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应当在上述法定期间内进行侦查取证,予以甄别。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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