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实施刑事拘留广州一公安分局被判国家赔偿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据新华社广州7月30日电 因身份遭冒用,张元贵在广州被警方错误地实施刑事拘留13天。释放后,张元贵向公安机关索赔4.5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近日审理本案后决定,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向张元贵赔偿人身权损失1087.58元,并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等直接损失415元。
2006年1月,广州市某工厂发生盗窃案件,海珠区公安分局经调查发现该厂某员工有重大作案嫌疑。因该犯罪嫌疑人冒用了张元贵的身份资料,导致2006年7月28日张元贵在河南信阳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押送至广州。海珠区公安分局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真相后,于2006年8月9日在广州就地释放了张元贵。
张元贵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海珠公安分局赔偿其被错误拘留15天的损失1099.5元,并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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