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记者郭宏鹏 刘百军 日期:10-04-21
昨天上午(4月20日),震惊全国的杀死8名、重伤5名小学生的福建省南平市“3·23”恶性杀人案件,二审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指定辩护人为人郑民生进行了辩护。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根据法律规定,对郑民生的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害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当地群众等旁听了庭审。
南平“3·23”恶性杀人案于4月8日经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民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民生对刑事判决不服,当庭提出上诉。上诉人郑民生上诉提出:其实施故意杀人系女青年叶某散布有损其声誉的言论,并对其陷害,应对叶某追究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案经福建省高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郑民生因追求女青年叶某及朱某不成,无端怀疑原单位负责人从中作梗,又认为叶某散布有损其声誉的言论,欲对其陷害,遂怀恨在心,欲行报复,唯恐对成年人行凶难以得逞,即萌生了杀害幼小小学生之恶念,以达泄愤报复之目的。2010年3月23日上午6时20分许,郑民生从家中携带一把长约30厘米的尖刀,窜至南平市延平区文体路108号南平实验小学附近伺机作案。7时25分许,郑民生见该校门口聚集了数十名等候入校的学生,便混入人群中,先后对陈佳慧等13名小学生连续猛捅猛刺,致陈佳慧等8名学生死亡、陈昕等5名学生重伤。
福建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郑民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8人死亡、5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犯罪过程中,上诉人郑民生为泄愤报复,事先携带凶器,侵害对象明确,预定杀人数目,观察作案现场,确定作案时机,犯罪步骤清晰,杀人犯意坚决,并利用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选择人体要害部位行凶,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实属有预谋有计划的故意杀人犯罪,且归案后毫无悔罪表现。上诉人郑民生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不具有任何的法定、酌定情节,其请求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应予以驳回。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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