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日期:09-07-08
打工仔尹治国在东莞市明成电镀有限公司打工,因职业病头发由黑变白。记者获悉,经律师协助告赢东家后,尹治国又把当初免费帮他打官司的律师告上法庭,指称律师“不作为”导致他损失了11.5万元赔偿款。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日前作出,法院确认尹治国已经收到昔日东家23万元,尹治国败诉。
:少收11.5万赔偿款律师却不作证
尹治国起诉称,东莞厂方答应一次性赔他23万元,尹治国给厂方出具了23万元的收条后却发现拿到的仅有11.5万元,在和厂方代表理论的过程中,厂方人员抢过尹治国已签名的“已收到23万元”的收条。在上述过程中,为尹治国提供法律援助的崔律师目睹了全过程,还用录音笔做了录音。为了拿回剩下的11.5万元,尹治国诉诸当地法院,但法院称无证据证明尚有11.5万元未支付。尹治国告工厂两审均以败诉收场。
尹治国认为,崔律师向法庭否认见过尹治国只收到11.5万元和收条被抢的事实,这个不实证言成为尹治国告工厂两审都败诉的重要因素,因此,尹治国向崔律师索赔11.5万元。崔律师提出反诉指出,尹治国到处投诉导致他名誉受损,因此反诉要求尹治国赔偿他1元精神抚慰金,并在广州各大媒体上登报道歉。
审理:律师反诉侵犯名誉权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东莞两级法院的判决书都认定,尹治国收到了东莞市明成电镀有限公司的23万元赔偿款,尹治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只收到厂方11.5万元;崔律师与尹治国之间没有签订代理合同及明确约定相应报酬,属于无偿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在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尹治国没有举证证实崔律师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造成损失的事实,以及他在东莞两级法院败诉,与崔律师的代理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法院裁定驳回尹治国的诉讼请求。
至于崔律师反诉名誉权受损,法院认为,尹治国在起诉决自己主张的过程中,可以陈述自己的看法和理由,尹治国尚不具有诽谤、侮辱他人人格和扩散宣扬他人隐私、散步社会上难以容忍的行为,客观上也没造成崔律师精神上严重受损害的后果,故裁定驳回崔律师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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