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一中学学生使用脚凳殴打同学,后被同学用水果刀猛刺成重伤,儋州市人民法院对此事做出判决,刺人学生因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案情简介】2009年3月31日上午,农垦中学初三(一)班的学生阿臣(化名)与阿韬(化名)两人发生争执,阿臣将阿韬的鼻子重拳打至出血,次日上午在教室中阿韬进入教室后不久从课桌内拿出脚凳将逃避中的阿臣头部击打致流血。阿臣逃往教室外,阿韬追出去继续往阿臣后背及身上乱打,双方扭成一团,扭打中,阿臣从裤袋中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阿韬右大腿两刀及又腹部一刀。
后经法医鉴定,阿韬的损伤为重伤,伤势等级评定为十级。阿臣犯罪时未满16周岁,属未成年人,10月14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处阿臣有期徒刑9个月。
【案件点评】我国《》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本案中,阿韬对阿臣用脚凳击伤后,继续追打,两人扭打致一团,阿臣用水果刀刺伤阿韬,意在制止阿韬对他的人身侵害,保护自身的利益,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
《刑法》还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阿臣为制止阿韬的侵害,用水果刀在阿韬的右大腿连刺两刀,右腹刺一刀。在刺伤一刀的情况下,阿臣应该就已经能够制止阿韬的扭打并转身逃走,但是阿臣并没有停止,而是刺下了第二刀第三刀,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给阿韬造成了严重伤害,有故意伤害的意图。《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此款规定,阿臣应当负故意伤人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但由于其是防卫过当,同时犯罪时不满16周岁,因此依法应该减轻阿臣的刑事责任,法院判处其9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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