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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工作人员为何易犯非法拘禁罪?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近年来,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发现计生工作人员非法拘禁计生对象的侵权时有发生。此类犯罪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调查所获线索,该院2004年元月至2005年10月共立案查办计生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案件9件9人,占其直接立案总数的37.5%,此类案件的查办维护了公民的合法的权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笔者试就该类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集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乡镇计生部门的聘用人员,有小分队队长,还有小分队的工作人员。在立案查办的9人中,有7人属聘用人员,占总数的78%。

    2、犯罪手段单一。查办的这9起案件都是以非法限制计生对象或其直系亲属的人身自由为手段,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俗称计生罚款)为目的,严重违反了国家计生政策“七不准”,执法犯法,侵犯了计生对象的人身权利。

    3、主观故意明显。涉案人员或安排人看管计生对象,或将计生对象锁在室内,或用语言威胁计生对象使其不敢离开指定的地点。

    4、造成的后果严重。如:予灵镇计生办李某非法拘禁案致使计生对象跳楼,头部摔伤,经鉴定为;焦村镇计生办何某非法拘禁案,非法限制计生对象人身自由37个昼夜;函谷关计生办康某非法拘禁案,连6个月大的婴儿都不放过,对其一家三口非法拘禁两天两夜。

    5、结案后有罪率高。其中4件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件被判处缓刑,还有2件近日已移送审查。

    二、造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

    1、领导监管不力。由于计生工作是基层乡镇的“老大难”工作,大多数乡镇的主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都是采取下经济指标,下工作任务,下提成办法的管理方法,对具体工作,或置之不理,或不闻不问,全权交由计生工作人员去办,致使部分计生工作人员随心所欲,对拒不缴纳计生罚款的计生对象想关就关,而且理直气壮地说是为了工作,违点法不算啥。

    2、聘用人员素质较低。灵宝市乡镇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匮乏,大多数计生办只有一名主任是正式人员,其余人员都是聘用人员,这些聘用人员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培训和执法资格。

    3、知法犯法,法制意识淡薄。这些人也都知道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生对象,应依法移交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采取其它合法手段予以解决。但是这些人认为那样做,不但费时、费力、费钱,而且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只要是为了工作,对计生对象关几天没什么关系,这样做也是为给国家收钱。因此最后不明不白走上了犯罪道路。

    4、群众生育观念落后。部分群众“重男轻女”思想非常严重,为了生育男孩不惜倾家荡产,四处流浪,陷入“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怪圈里,给计生执法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使计生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因急功近利而采取违法行为。

    三、预防该类犯罪的对策

    1、广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关系到子孙后代、国富民强的一件大事,从而使他们自觉地执行计划生育国策。

    2、计生部门要加大对计生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培训、教育,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同时与人民法院等部门加强协调,切实用法律、法规规范计生执法工作。

    3、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主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作为计生工作的负责人,要监管到位,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管制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4、检察机关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严厉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同时,不断加强预防工作,用身边教育计生工作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上来。

    5、计生工作人员查办计生案件时,要向计生对象告知有关行为规范以及其享有的权力和应履行的义务,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之间的互相监督。

    6、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要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深入乡镇基层,对计生对象进行明查暗访,调查了解有关计生部门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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