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罪名解读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惩治贪官的最后一道防线(3)
www.110.com 2010-07-15 09:19

机关算尽的啜文无法推脱掉巨额财产的重负,而与啜文来往密切、关系非同一般的史保荣,最后也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拿什么惩治贪官

案子办完了,但办案人员的心情却一点也不轻松。如果不是那封线索清晰、证据确实的举报信,啜文的数百万元家资可能到今天还在银行里安稳地躺着。同样,如果不是当年新闻媒体揭露长治县委书记王虎林在离任前突击提干,王虎林或许仍然逍遥法外。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成为惩治贪官的最后一道绳索。

面对这道最后的绳索,办案人员必须搜寻铁证,否则就可能使疑犯无罪释放,逃避制裁。而面对这条最后的绳索,疑犯必将绞尽脑汁,推脱罪名。在法庭上,当史保荣的包庇伎俩被一一戳穿后,三百余万元的巨额财产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据落在啜文、赵青梅二人的头上。就在此时,二人的又提供了共计17项财产来源的证据,比如“祖上开过当铺,祖屋挖出过许多银元财宝,赵青梅继承过很多遗产”等等,无非就是一个目的,说明这些巨额财产的合法性。法庭经过调查分析认定,由于这些证据在时间、数额和情节上均不确实,故不予采纳,认定啜文、赵青梅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对于高级干部,我国已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但从近年来发生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情况来看,这项制度并未得到严格执行,这给办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些干部暗地里利用职权经商,或指使其配偶子女在管辖范围或职权范围内经商,牟取巨额财富,却在财产申报时不如实填报。也有开始不申报,案发后才提出的如遗产、炒股等收入,使法院在审理时进退两难。办案检察官建议,要根据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实际,进一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解决申报的真实性,绝不使腐败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链接]

触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部分贪官

■胡长清

职务:江西省原副省长

罪名: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罚:2000年3月8日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慕绥新

职务:辽宁省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

罪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和中

职务:安徽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

罪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同时追缴犯罪所得和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11万余元、美元6986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