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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施罪的量刑标准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量刑: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各,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行为对象是关涉公共电力安全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电力设备包括各种发电设备、供电设备与输变电设备。破坏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定,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犯罪的对象是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各。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各种方法破坏上述设备。实施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第118条论罪处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ll9条论处。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应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动机,亦可多种多样,不论是为泄愤报复,还是为嫁祸他人,或出于贪财图利及其他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量刑标准:

  根据本法第118条规定,犯本罪,尚末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界定标准:

  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要认定某一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是看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验收完毕、已交付使用的发电设备、供电设备、变电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反之,行为人破坏的电力设备不是正在使用中,如库存的电力设备、废弃不用的电力设备、生产过程中的电力设备或修理过程中的电力设备,则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因为这些电力设备不是正在使用中,因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只是造成财产毁损,侵犯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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