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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的问题研究(2)
www.110.com 2010-07-15 10:27

  2、侵占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此处的他人如何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此处的“他人”仅是指公民个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单位,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和法人,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也有学者认为,“他人”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但多数情况下是指公民个人。

  贝卡利亚认为,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如前所述,侵占罪是随着我国对私权利的重视与保障而出现的,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也主要是表现为对公民个人财物的侵害但侵占公民个人以外他人财物的情况也是时有出现。如所侵占的埋藏物属于国家所有,又如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个判例,田赋征收实物,因仓库不够而无法存储,由征收机关交各大粮户保管,如果因为存粮户自己消费而到期无法交粮,司法机关认为该行为就在立刑法上的侵占罪。我国内地也有类似案件出现。同时,我国宪法对于合法的公有、私有财产均给予同等的法律地位,漠视公有财产被侵占的情况是未能准确理解新刑法设立侵占罪本意。笔者认为,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应包括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有、集体财产所有权。

  犯罪物质表现就是犯罪对象。所谓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目标,它的基本要开素通常认为有两种:具体物和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所指向的是物,即代为保管物、埋藏物和遗忘物。

  3、侵占罪的犯罪主观要件

  所谓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的基本形式是罪过,即故意或过失,特别要素还包括了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如前所述,侵占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要求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经认识到所持有的财物为他人所有,自己侵占行为会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但个人意志仍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我国台湾学者也认为,行为人必须具备侵占故意及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图等主观之不法要素,方能构成本罪,故若欠缺此等主观之不法要素,如无不法所有之意图,则不我侵占罪之刑责。台湾地区的司法机关在中也认为,侵占罪之主观要件,须持有人变易原来之持有意思,而为不法所有之意思。所谓不法所有,系指无所有之原因者而言。

  将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是侵占罪成立的要件,这一故意产生的时间对该罪的成立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新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反映出,立法者认为这一侵占故意必须产生于行为人持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新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反映出,立法者认为这一侵占故意必须产生于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行为之后,即先合法持有,后拒不返还,这一特点也是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主要区别。盗窃罪的主观故意产生于获取财物之前,其行为人得到财物的手段是非法的。侵占罪则不同,行为人首次获得他人财物的手段是合法的,只是产生侵占故意后才将合法获得的财物非法占有。

  台湾地区司法机关曾有一判决,认为意图侵占,劝由他人将物交付于己,允代收存即行携带逃走者,仍成诈欺取财之罪,不得论为侵占。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是否仅限于行为人自己占有?台湾地区刑法第335条规定侵占的意图是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司法判例认为,刑法所称之第三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在内。我国新刑法并未如此明文规定,那么行为人侵占的目的是为第三人所有是否也构成犯罪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仍构成侵占罪,所谓“非法占有己有”,既可以是指对物的单纯的事实上的控制,也可以是包括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行为人侵占持有的他人财物后交第三人,并没有改变其侵占的性质,仍是其非法占为己有后对侵占物的一种处分行为。

  这还可以从我国刑事法律中关于挪用公款的规定中得到印证,新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的表现形式是归个人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具体诮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归个人使用”的解释是这样的,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并未影响其行为性质,我们可以将这种认识借鉴到侵占罪的理解之中,他人占有、使用被侵占的财物,仍是在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将此规定为犯罪才符合新刑法设立侵占罪的目的。当然,此种情况需明确几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将侵占物交他人所有,必须是其个人意志,与其因素无关;二是他人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否如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所规定的那样,仅仅限于私有公司、企业呢?笔者认为,如前所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有企业可视为自然人,对于那些具备法人资格的私有企业及其性质的企业都应包括在他人范围之内。

  4、侵占罪的犯罪客观要件

  所谓犯罪客观要件,是指依照刑法规定,说明侵害某种客体的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客观条件等客观事实特征的总和。它包括的要件有:犯罪的行为、结果、方法、时间、地点以及工具。笔者认为,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主要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侵占代为保管物、埋藏物、遗忘物。

  内容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对侵占罪的认定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文针对侵占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司法适用疑难的几个问题,展开论述和探讨,以便更准确的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在探讨侵占罪的概念之后,对该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展开了论述,在探讨侵占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时,本文主要论述了如何理解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含义;如何理解侵占罪“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含义;最后对司法实践中容易认定混淆的侵占罪与盗窃罪以及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进行区别,以利于理解。

  总之,本文通过对侵占罪中问题的研究,以达到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之目的。在实践中,要正确理解和认定侵占罪,要熟悉刑法第270条之规定,要了解和掌握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还要了解学术界的一些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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