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被告人章朝霞不服,以其行为是单位行为及没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为由,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5日以(2006)余刑二终字第62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章朝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罪和虚报注册资本、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定罪部分,对虚报注册资本、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量刑部分进行了改判。
[主要问题]
1、被告人章朝霞吸收公众资金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审理中,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成立本罪,非普通民事借贷;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章朝霞明知其经营模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仍然隐瞒事实真相,非法吸收资金而致未返还金额达4922593元,构成集资诈骗罪。
2、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是被告人章朝霞的自然人行为还是其公司单位行为?
[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章朝霞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为:1、客体要件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2、客观行为上,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常指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二是不以存款名义,而是通过投资、集资入股、名借实存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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