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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最容易触犯的犯罪
www.110.com 2010-07-15 11:11


  2003年,庞德、马超和马岱三人一起实际出资90万元成立了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甲,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途,马超、马岱都因某些原因未办手续就离开了公司。公司甲则一直声称与蔡甸区某度假村合作,并大势吸引施工单位。公司甲暂时没有造成第三方的损失,庞德构成吗?公司若将来出了问题,马超、马岱已经离开公司,他们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意见:
  1.庞德暂时没有造成第三方的损失,他构成犯罪吗?
  根据相关规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就已经构成了犯罪,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并不是必要条件。
  2.公司若将来出了问题,马超、马岱已经离开公司,他们需要承担责任吗?
  首先,马超、马岱同庞德一样,在公司刚刚成立之时便触犯了。就民事部分,他们虽然离开了公司,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仍需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更何况他们离开公司前应该把相关的手续办清楚,否则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何去何从呢?
 
  友情提醒:
  目前,中国的公司制度还很不健全,皮包公司不少,但在这里我提醒一些心存侥幸的投机者,一定要考虑犯罪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目前的公司状况也是立法者在立法或修正刑法时确定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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