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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犯罪的共犯
www.110.com 2010-07-15 1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定罪处罚。如果使用人为自然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大家并无异议,且处罚有据。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各类民事主体繁多,有自然人、法人,法人又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又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有股份制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等等。他们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的共犯,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解释。笔者认为,他们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其原因有:

    一、第25条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单位作为使用人,参与策划、指使取得挪用款,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挪用公款给自然人个人使用的情况日趋减少,挪用公款用于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日趋增多,且挪用公款数额大、风险大、危害大。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第(二),(三)条规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说明,从立法原义上讲单位可以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使用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司法实践中私有公司、私有企业常常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对待。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理所当然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其作为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取得挪用款,应当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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