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晚8时许,王某(行为时不满18周岁),伙同黄某(行为是不满14周岁),窜到某初中校内,在茶房附近遭到该校学生归某,先后以肢踢、抓头发等方式,向归某索要香烟,归某被迫两次给二人买来白芒果烟四盒。随后,二人遇到苗某(与黄某相识),让苗某将杜某、梅某、李某叫到厕所内,分别对三人以扇嘴巴、脚踢等,要三人买烟、火腿肠、桔子等未果;后来,王某、黄某又在学校大门口附近拦住放晚自习的李某,王某踢了李某一脚,要李某去买5元的桔子,李某被迫买了2元的桔子给二人。
案发后,对王某伙同黄某强迫他人为自己购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目无法纪,以蛮不讲理的手段硬要他人为自己购物消费,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更符合中强拿硬要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导衅滋事罪。
法院肯定了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进行了处罚;而黄某由于行为时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笔者认为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寻衅滋事罪,是修订后的增加的新罪名,是从原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构成特征上。首先,客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利。
其次,客观方面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下列四种方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等;而抢劫罪在客观方上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第三,主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有的自然人,而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抢劫罪的主体。第四,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犯罪的目的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以填补内心的空虚;而抢劫罪主观方面虽也是故意,但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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