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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及处罚(2)
www.110.com 2010-07-15 11:15

  但是,刑法第293条对此种情况未作明文规定,这属于立法上的疏漏和立法技术问题,应由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予以弥补。在目前尚无明确立法解释之前,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基于法理”或者“出于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等目的或者出发点,对此问题作扩大解释,不能以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甚至破坏刑事法制为代价去追求个案公正,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整个刑法及司法审判的始终。

  (二)本罪与他罪的区别

  1、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目的,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犯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的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

  3、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4、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方面都有表现这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是仍有如下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目的,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而故意伤害罪是以伤害他人身健康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完全相同,寻衅滋事罪侧重于不特定地随意殴打他人,其主要止的并不在于针对某一个人,而是为了寻求某种精神剌激而殴打他人,且不仅限于欧打他人,还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法定情形。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果殴打他人且经司法鉴定,受害人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的,属于行为竞合,根据刑法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选择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3)犯罪主体不一致。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要求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则年满十四周岁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四、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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