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为人用暴力将被害人强行奸污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是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构成强奸罪,应从主观故意和侵害的客体来区分二者的界限。从主观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强行与被害妇女性交。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了达到强行与被害人结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性交的应定强奸罪。这种行为尽管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但其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且行为人具有明显的强奸故意。所以,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何处罚?
1、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将本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严重,在许多情况下,由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或有关的第三者进行协商解决,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大多有亲属关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干涉,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则不在此限,对此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2、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引起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暴力干涉与自杀身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都不能认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
五、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L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关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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