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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制品 第一被告疑罪从无
www.110.com 2010-07-15 11:29

 由于两名证人的证言一个前后矛盾,一个是不能印证的“孤证”,广州中院对一起特大珍贵动物制品案判决,第一的陈×喜被判无罪,而同案另两名被告梁颖恒、陈伟雄则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十年。

  据指控:2003年下半年,现年25岁的广东罗定人陈×喜雇请了顺德人梁颖恒,让其负责在机场海关的监管仓通过“调包”的方法,将珍贵动物制品走私入境。随后,梁又找到了广东某报关公司的报关员陈伟雄,雇请其办理报关手续,陈伟雄又雇请了广州某货运公司的杜某(另案处理)负责办理转仓手续。 2003年8月至2004年1月期间,上述4人通过“调包”的方式,共走私珍贵动物制品14次,走私穿山甲科动物的甲片766千克(价值255万余元)、蟒蛇科动物的皮320张(价值288万元)和无法鉴定价值的动物骨骼25千克(详见本报3月30日A17版)。

  庭审追踪,第一被告陈×喜的律师辩称,能直接证实陈×喜走私的是第二被告梁颖恒的供述,但其供称的陈×喜是货主、提出犯意、雇请走私、安排其司机曾某接货的事实,均与其他证据相矛盾,而且“其供述只是他一个人的说法,得不到印证”。此外,另一重要证人司机曾某的证词前后矛盾,一会说是按照老板陈 ×喜的安排,帮梁颖恒运输赃物,一会又说不知道陈×喜是否知道此事,因此其证言不能采信。庭审中,陈×喜也对被控的走私事实矢口否认,口口声声称自己只是个“做水产生意的商人”;而另两名被告则对指控基本承认。

  广州中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机关指控陈×喜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由于证据存疑,依照“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作为第一被告和“主犯”被提起公诉的陈×喜被判无罪。而被同案的梁颖恒、陈伟雄由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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