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权的法律冲突(2)
www.110.com 2010-07-22 11:35
现在大家所建议的解决方案是:收回死刑核准权。这一点几乎没有疑问了,但问题是,由谁来宣布收回?应该如何收回?
就“由谁收回”的问题,多数人认为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自行收回,仍然采取发通知的方式。但我以为,这只是解决了问题的第一步;或者它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们所说的法律冲突问题,只要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授权规定还在,谁又能够保证,最高人民法院不会又在“必要的时候”再来一个下放的通知呢?
因此,我的建议是,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在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时候,取消第13条的“授权规定”,以保证立法的统一,维护法律的尊严。
而从长远看,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出发,如何避免类似的法律冲突再次发生,确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建议建立一个专门审查法律是否互相冲突、同时又能够解决类似法律冲突的专门机构;同时要将某些权利或者利益(例如生命权的法律保护,又如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加以重视,要建立科学理性的刑事政策决策机制,要使得立法这样神圣的活动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约束。文/卢建平(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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