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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2)
www.110.com 2010-07-22 11:41

    4、被告人刘某请同案人陈某帮忙的动机是解决拆迁难题,目的是赶走“钉子户”,不是打人取乐、逞强斗狠、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起诉书》也认定“刘某因东湖商埠拆迁遇到阻力,便通过熊某找到陈某帮助解决拆迁难题”。被告人刘某在醒神酒楼请同案人熊某、陈某等人吃饭时,请求帮忙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他们想办法把几个拒迁户弄走。拆迁纠纷本质上还是民事纠纷,因为民事纠纷而打人显然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

    5、被害人也明知被殴打是因为拆迁的事情引起。被害人陈某在8月5日上午被殴打后,凶手临走时告诉陈立锋:今天不是为充电器的事,是为别的事来的。被害人李某被殴打的当天上午,房地产公司派人给他送达搬迁通知,李某签收;下午被殴打,李某清楚地知道是为什么原因。

    以上五点理由,充分说明被告人刘某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

三、  客观上“殴打他人”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

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例如:1、以打人取乐,随意殴打群众,或多次向人身、车辆、住宅抛投石块、污物等,造成后果,引起公愤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一般包括下列情形: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殴打他人手段恶劣的;三次以上殴打他人的;一次殴打三人以上的;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本案中的殴打他人不符合这些情节恶劣的条件。因为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自杀等严重后果,也没有采取恶劣手段,既不是三次以上殴打他人,也不是一次殴打三人以上。检察机关认为情节恶劣,其逻辑方式是:第一次殴打陈某一个人,第二次殴打李某、杨某两个人,即两次殴打了三个人,虽然殴打的次数没有达到三次,但把两次殴打的人数作一个数学上的简单相加,被殴打的人数即达到了三个,这样就符合情节恶劣的条件了。这种认定方法是错误的,不符合立法本意。1997年3月6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制定刑法时对有些犯罪行为具体分析研究不够,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好操作,或者执行时随意性较大,如渎职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三个“口袋”,规定得都比较笼统”。为此,97年刑法把原来的流氓罪分解成具有操作性的寻衅滋事罪、罪等四个罪,防止和避免在实践中把靠不上别的罪名的行为都装到流氓罪这个大口袋中去。我们现在不能又重蹈覆辙,把寻衅滋事罪当成一个新的口袋罪,把靠不上别的罪名的行为再装到寻衅滋事罪中去。这样做,既违背修改流氓罪的立法本意,也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刘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请求法庭对刘某作出无罪判决。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认真考虑。

 

[该案处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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