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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行为的分析--7
www.110.com 2010-07-22 11:42

  2、人与人的冲突。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人类社会中最普遍、最大量的,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冲突是越来越复杂。一是冲突范围的扩大化。生产力的发展催生了许多的新事物,使人们享受了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也便人们在交往中冲突的扩大,各种事物都可能导致人们的冲突发生。二是冲突层次的多样化,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时候,人们的欲望受到了许多的限制,可能仅仅生存一次需求就占去了人的大部分心思和精力,但在两个文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人们有了更多的条件和更多的追求,层次上越来越高,这些就自然导致冲突层次的多样化。三是冲突机率的频繁化。先前的人们,受着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少是背井离乡,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们开始了大量大范围的迁徙流动,这种状况引起了人们之间展开竞争,加上各自所形成的不同风俗、习惯、观念,人们发生冲突的机率大大增加,正如许多学家指出的“犯罪是城市的问题”。为什么,就在于城市集中了最多的冲突条件和冲突主体,因此城市里的冲突最多,换一个角度说就是犯罪问题最多,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说人与人的冲突是犯罪发生的主要形式。人与人的冲突,体现在两个方面:利益冲突和思想冲突,利益冲突是指广泛单方上的利益的冲突,这种利益冲突是前面所讲的人的受教育和社会化的不同而造成的,因为人的受教育和社会化的不同,人与人之间就存在各种不平衡,这些不平衡使他们在获取利益时也呈现不平衡状态,进而引起人们为利益而发生冲突,这种状况,被学者们定义为“相对剥夺”概念,是个很合理、很有创意的定义,麻国安博士在《中国的流动人口与犯罪》中较为详实地引证了“相对剥夺”概念,指出:社会流动性越大,说明社会不平等度越高;社会不平等度越高,具社会成员的相对剥夺感越强,产生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很不幸的是,现代的社会正处于麻博士所指出的状态,工业化和城市化使各种利益更为集中在一些区域、一些人、人们在利益上的不平衡更趋明显,而冲突也更趋激烈,自然地带来更多犯罪问题。而思想冲突的广泛性和严重性丝毫不亚于利益的冲突,不同阶级的思想冲突是显而易见的,统治阶级的思想是要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而被统治阶级只能服从,就是在同一阶级,由于思想的不同往往也分裂为众多群体,相互间进行着竞争和牵制,还有其他引起思想冲突的因素,比如种族问题等等。因此,思想冲突是广泛存在的,它是更深层次的冲突。

  3、人与社会的冲突。人与社会的冲突是由社会所造成的政府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和行为规范等公共政策,把社会引向他们所预设的方向,这一过程,可能因为规划或规范本身的不合理、不完善而成为冲突根源,也可能因为规划或规范的非全面性引致与一些人的冲突,公共政策对犯罪政策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特别是对的影响,更为人所关注。通常认为,如果没有政策的突变或者大量的发生自然灾害或战争,在基本的人性状态不变和文化传统不变的条件下,社会犯罪状况通常也是基本稳定的,不会突然发生明显的变动。由于政府干预经济社会不断加强,目前这方面的冲突正显增加趋势。因此,政府在进行各项公共政策时,应当具有政策成本意识,包括在防控犯罪方面的成本意识,起码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考虑将有利于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当作评价公共政策是否适当的一个标准;二是考虑通过公共政策在减少犯罪上怎么做最适宜。

  另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公共政策的内容与犯罪现象变动方向之间的联系。公共政策是一把双刃剑,正确且适当的公共政策有助于犯罪以及其他社会问题的解决和避免,错误或不适当的公共政策则可能引起犯罪以及其他社会问题的丛生或恶化。以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为例。无疑综治方针是正确的,然而对于怎么样抓好综治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中人们并没有找得很准,这不免使综治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而把打击作为治理首要环节的提法和做法,从根本上讲是错误的。改革开放来的五次犯罪高峰治理,固然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不是持之不衰的,当刑罚的严厉性和使用率达到一定程度时,其威慑作用就不再象刚开始时那样有效,因为人们对刑罚威慑的心理耐受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强。

  人和社会的冲突还有一种状况,它不表现为冲突,而表现为由对立情绪所导致的不合作态度,它恶化了社会环境,加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使社会为此付出额外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耗费,最常见的如政府办事人员在为公众提供服务时刁难公众,拖长行为过程;在一个单位内,由于对工作思路的不同考虑,利益相关的个人之间的竞争而引发的感情冲突等,短时间内,这会造成政府与公众情绪的对立,长将下去,将最终走向犯罪的边缘。因此,能够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促进人际间的信息交流和心理沟通,也是社会与人的冲突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优势选择。优势选择是行为人在犯罪中对自身所具有的素质对于犯罪的价值所作的分析判断。我们知道,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有几个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体格、知识、能力等等,它们或单独或结合着发挥作用,进而决定了人的意识和行为。犯罪正是犯罪意识支配下的一种行为。这些因素到底是怎样发生作用从而引起的发生?这里需要引入一个名词:“优势选择”。我所谓的“优势选择”是指人们在做事时,总会自然地倾向于利用他自身所具有的一种或多种优势因素,以求用最低的成本去谋求最大的利益,比如谋求工作,有专业知识的人会想去适应自己专业的岗位,一则可以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另则可以凭此获得优越待遇,而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则会首先考虑去不需专业知识的岗位,这样他才不至于首先陷于不利竞争的地位,同样地,就犯罪而言,犯罪行为人会考虑每次犯罪行为都以最小的付出来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才符合他们的根本利益。因此他们会充分利用自己所具有的优势因素去趋利避害,包括体格、知识等各个方面。优势选择具有强烈的个人特征,对于强化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一般而言,行为人具有的优势越多,则他选择实施犯罪的倾向性越大,这时他往往更集中地看到自己怕具有的优势而敢于冒险一试。当然,优势的作用是双向的,一个人具备越多的优势,则他选择以其他方式处世的可能性也越多,这时优势就会成为阻止人们犯罪的重要力量,就个体优势而言,着重阐述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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