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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遭遇制度瓶颈 寻求立法突破(2)
www.110.com 2010-07-22 10:48


    “在民事诉讼案中,由于没有报酬、利益,因此一些部门、行业拒绝配合;刑事诉讼的案件更复杂。公安、检察院本身就是诉讼构造的主体,这就造成控辩双方是对抗性的、有冲突的。”杜永浩说。


除了制度的不完善,还有一个原因也是导致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因素。


    "以前律师的定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而现在的定位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这种地位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也使律师这个群体的力量、能力受到限制。"杜永浩说。


    陈瑞华也有同样的观点:"1996年颁布律师法,将律师定位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人员'。由以前的'国家公务人员'转向'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官方身份消失了。"


身份的转变使得律师的"官方地位"不再强势。


    "有些刑事案件因为风险大,律师不愿去冒这个风险。事实上律师办案是一个人在做,是一个个体。"这使得一些刑辩律师不愿进行调查取证。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的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行为带有很大的风险。"钱列阳说,很多律师都有这样的执业风险。


    因此钱列阳认为,在目前国内的法律环境中,律师不要参与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因为司法救济保障措施尚不够完善。在没有相关的律师执业保障权的规定来保护律师的情况下,律师直接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是很危险的。


    "解决律师调查取证的后顾之忧,就是废除306条。否则,相关部门会以伪证罪进行刑事追究,并随时启动306条。"陈瑞华说。


    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学家,一致的看法是:"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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