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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自诉案分析
www.110.com 2010-08-03 17:52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自诉案分析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9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中没有关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规定,只有“销售金额”、“对人体健康等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特别严重的”等规定。所以,如何确定法院直接受理此类案件范围。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掌握:

  第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数量特别巨大、涉及的面广,跨省、市、区的;

  第二,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如致人死亡或多人重伤的;

  第三,造成的损失严重,如造成大面积农田绝收;

  第四,非法获利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获取非法收入巨大的;

  第五,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跨国或跨境实施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伴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如偷税罪妨碍公务罪等。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自诉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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