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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相关问题(2)
www.110.com 2010-08-03 17:54

时已近十年,早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五年的追诉时效,綦江县公安机关不能再予以追究。

  (三)綦江县公安机关不具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罗友荣2000年的伤情较轻,经治愈很快出院并到外地打工多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可能构成犯罪,也职能构成轻微的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应当由罗友荣本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綦江县公安机关无权处理。

  (四)李华祥不属于可以先行拘留的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有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被发现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李华祥在2000的纠纷调解后一直在重庆打工,有固定住址,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情形,因此綦江县公安机关不应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五)綦江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可见,从决定拘留到人民检察院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长期限为14天,綦江县公安机关自5月7日对李华祥实施拘留,已超过法定期限,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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