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双规的再认识与反思(3)
www.110.com 2010-07-08 13:06
六、嫌疑人在双规对双规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也可以进行行政或者党内的复议性质的救济,双规的结果可以成为行政责任或者党内纪律处分 的依据,但是一般不能理所当然的成为定罪量刑的必然依据。检察机关不得强制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来自证其罪。但是可以鼓励其自首立功以取得减刑等机会。
"'双规'有历史过渡期内暂时的合理性,但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应该把它逐步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这是一个新课题。"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郑成良说。
笔者以为,从现在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前,随着体制改革和措施改进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不仅会 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适用范围对象也会越来越小,适用频率会越来越低。同时,我也认为,在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前,在司法机关侦破领 导干部腐败案件尚未获得更为独立的权力前,"两规"、"两指"措施有必要延用相当一段时间。
后记: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 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 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对我来说更重要的是我明白了法律要想真正的深入下去,并不能只有理想。 正如苏力先生宣扬的那样“法律永远都是地方性的知识”,她所要关心和解决的只能是中国或者更集中于一个地方的问题,我们不能用高傲的眼光去鄙视那些在现实 生活中人民创造的许多难得的成果。否则我们会失去很多宝贵的资源。法律永远都必须走下去,否则我们的法律文本再完美,也无效。作为大学法科学生的我,原来 不可避免的具有追求完美的法治的热情和志愿,对现实中一些带“特色”的而又被多数法学学者垢言的资源,我是从心底排斥的。但在实践中我明白了,我想的是对 的,但同时法律要面向现实,为现实服务,必须有适当的变通,只要变通不是偏离法律太多,是可以接受的。或许有人认为这是在反法治,但我认为未必,因为我们 可以理解为这是殊途同归。社会的秩序设计并不仅仅只有法律这唯一一种。道德,宗教甚至习惯都可以在规范人们的生活中贡献自己的力量。即使我们不能对他们理 解,那么我们至少对他们给予一种关怀,一种期待。这是每个以法律为业的人应该具备的品质。对于民间法,我们不能忽视。而对民间法能够关注的人,我们都不能 去一味的批评他们的目光是狭隘的,相反他们都是难能可贵的法律工作者。他们不但解决了司法的难题,也适应了许多普通民众的需要—— 就我所理解的,我觉得国家形态的法律和民间法应该具有相容性,由于适用国家法律成本的高昂性和国家救济程序的复杂性,人们或多或少的会选择一种相对低廉, 简单易懂的形式解决。笔者以为法治不是纯粹的法的统治,也不仅仅是国家法的统治。真正的法治应该是一法律在社会调控中起主导作用,习惯和道德(义务道德) 辅助。二国家成文法在法律中起主导地位,对民间法等土生土长的秩序进行理解和宽容。允许民众寻求自力救济并给于适当帮助。即现代法治是法治多元和法律多元 的统一。这也是我为什么将双规赞同的原因之一,因为我觉得对它的左证和我所要深入研究的本土化法治以及支持民间法的发展是不相背的。最后,我能够写成上面 的文字,并不是我一个人的功劳,他们是全体检察官帮助我的结果。当然,实习结果也并不单单上面那点。每一点总结,每一点经验都是难能可贵的宝贵财富,他们 必将在我的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仅仅将我对双规的一些想法写出来,代表我毕业实习中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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