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自案件受理后,最迟在4日内将起诉书副本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在20日内审结。
四、送达起诉书副本后,若被告人不要求请的,即可开庭,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
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公开进行审理。开庭前,书记员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自诉人、辩护人等与案件有关人员。通知可用简便方式,但应记录在卷。
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可不出庭,辩护人提出不出庭要求,只交的,应当准许。
七、开庭时必须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独任庭组成人员的名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八、法庭审理时,审判员不宣读起诉书,直接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表示认罪的,可由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无陈述和辩护意见的,由审判员直接出示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九、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应当庭进行宣判,判决应写入笔录。当庭宣判的,判决书应在5日内送达被告人。
十、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的,书记员应在10日内填写执行通知书交付执行,并将判决书发送有关单位及家属。被告人上诉的,书记员应在接到上诉状的5日内,将案件整理好上送中院。
十一、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法庭审理时,先由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接着由被告人进行陈述,然后各自示证,双方进行辩论。查清事实后,一般应当庭宣判。
十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表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十三、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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