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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反思与重构(3)
www.110.com 2010-07-08 10:36

        在一些国家,如德国,当事人申诉后如果案件维持了原判,当事人要负责偿还启动再审程序的全部费有。而我国现行的再审制度却基本上是毫无限制当事人申 诉无理由也不用负任何责任。《(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精神,依照《民事诉讼收费办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但上述补充规定仅适用民事诉讼 中,且对限制当事人滥用再审申请权仍显不力。本文认为,我国审判监督制度应借鉴国外经验,除检察机关抗诉的刑事案件外,其他情形再审案件一律实行收费制 度。当申请再审的案件经再审改判,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如案件经复查后再审申请被驳回或经再审维持原判,提起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应承担启动再审程序的 全部费用,包括对方当事人因参加诉讼而支出的费、住宿费、误工补贴费等。

       (四)启动的事由

       哪些案件需要进入再审程序,即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乃是再审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再审立案标准的规定均欠缺可操作性,以至造成再审程序启动的随意性。结合三大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文认为,启动再审的事由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1、从实体方面,主要是从证据角度考虑,启动再审的事由有:作为原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变造、虚假或违法取得的;作为原裁判基础的另一裁判或行政机关的裁定已被撤销的;对方当事人在原诉讼中隐瞒的足以公 正裁判的证据事实后被另一方当事人发现或取得的;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后法院依职权调取仍未能取得该证据,而该方当事人事后 已取得该重要的证据的;非上述情形而超过举证时限提供的证据,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刑事案件发现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的;原裁判所采信 的主要证据相到矛盾的;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生效判决的;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所谓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不能成为再审的事由。

        2、从程序方面考虑,启动再审的事由有:不合法和违反有关回避规定,如系一审程序问题,而当事人未上诉或上诉时未提出的,不得以此为由申请 再审;法院采信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和当事人在诉讼中未经合法代理;未依法送达,即缺席审理或判决;民事、行政案件遗漏应 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3、从适用法律方面考虑,再审理由包括:适用了的法律已经失效或未生效,即必然是有效法律,但适用了不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或法条,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4、从法官的廉洁性方面考虑,再审事由还应包括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所谓有证据证明,应理解为审判人员已因上述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党政纪处分。

 

(1)董必武:《董必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2)柴发邦《民事诉讼质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刑事诉讼法学》主编,王进喜,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4)陈光中等:《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中国法学,2001年

(5)张卫平:《论民事程序中失权的正义性》,《法学》1999年。

(6)杨开湘:《论诉讼的程序偏差》,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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