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庭笔录
www.110.com 2010-07-08 10:03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文章
- ·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
- ·关于在法庭审判中证人作证和询问证人、鉴定人
- ·关于涉外仲裁的开庭笔录
- ·关于询问笔录、书面材料与询问不满十六周岁人
- ·关于检查笔录的制作
- ·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
- ·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房屋转让应按规定预征
- ·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
- ·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
- ·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 ·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
- ·关于协商解决后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
- ·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关于《奥林匹克数学》一书使用“奥林匹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