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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法庭审判中证人作证和询问证人、鉴定人
www.110.com 2010-07-28 16:08

  关于在法庭审判中证人作证和询问证人、鉴定人的具体程序的规定。

  本条对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作了修改。原条文规定:“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原条文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法庭在审判中主要由审判人员询问证人、鉴定人,审判人员往往根据在查阅案卷材料中已经掌握的案件情况进行发问,容易出现主观性、片面性,不利于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包揽过多,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公诉人和辩护人的积极性。因此,本着加强庭审,发挥控辩双方作用的思想,修改规定为询问证人、鉴定人,侧重由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进行直接发问;同时,审判人员也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二、原条文没有规定诉讼代理人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代表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进行诉讼,应当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因此,修改后对诉讼代理人询问证人、鉴定人的权利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证人作证以及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询问证人、鉴定人的具体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证人来法庭作证,在对证人进行询问前,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是知道全部或者部分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如何使证人真实作证十分关键,因此明确作了这一规定。“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对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认为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不能采用威胁、利诱、暗示、提示等方法;多个证人作证的,应当个别进行,其他证人不能在场。对于证人的陈述不清或者矛盾之处,应当要求证人作进一步陈述和说明;对于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一步核实,互相质证。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内容与案件无关”,是指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涉及的犯罪事实无关,与案件定罪量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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