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zy律师事务所接受dy的父亲****的委托,指派lzy、lqt作为dy的辩护律师。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dy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dy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有异议。
1、被告人dy是将他人帐户内的资金划入王冰的帐户,而不是将银行资金划入自己的帐户。根据公诉机关2006年**月**日出具的*********起诉书阐述:“被告人dy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网上银行转帐系统,秘密地将他人帐户内的资金划入自己帐户,并将赃款提现以及用于消费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权利,…。”以上起诉书中公诉机关已经明确表明,被告人dy是将他人存款划入***帐户内,而不是将银行自己划入自己的帐户,其行为触犯的是他人的合法财产而不是银行的合法财产。
2、储户存款的所有权属于储户。根据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以上规定说明储户存款是储户所有。本案中被告人dy盗窃对象是储户帐户内存款,而不是银行资金,因此不应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
3、本案被害人是**、**、**,而不是××××银行。根据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显示,被告人dy盗窃的是上述三人帐户内存款,这与被告人的陈述一致,因此本案不应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二、被告人dy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1、根据dy的到案经过,dy主动交待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自首的认定。
2、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有立功表现,侦查阶段,被告人dy在侦查人员龙龙警官的协同下,在××××银行进行了如何侵入××××银行系统的演示,并对此演示进行了录像录音工作。在演示中,dy明确告知了××××银行漏洞所在,使得××××银行漏洞得以修补,进而使××××银行系统安全提升,避免了类似损失的发生。同时,在演示中dy明确告知××××银行工作人员,××××银行也有类似漏洞,并发现有非法侵入的痕迹,经××××银行的人员现场跟×××××银行进行电话确认、沟通,确定情况属实,使****银行发现网络漏洞,避免了重大损失发生。dy还称通过跟踪侵入痕迹可以帮助公安机关找到侵入者。dy的这种行为构成刑法上的立功表现。希望法官考虑给予减轻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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