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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被告人梁咏被控非法经营1.3亿元案(3)
www.110.com 2010-07-08 13:38

 

至此,检察机关指控的上述三种非法经营犯罪手段 ,在适用法律方面均不能成立。

二、证据认定部分

刚才仅仅是对所谓犯罪手段做了适用法律方面的分析和评价,那么,上述犯罪手段究竟与九重天公司和被告人梁咏有什么关系呢?这就引发了本案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证据链条和犯罪数额问题。

1、辩护人并不否认在销售过程中确有业务人员曾向客户作过“高额回报、日后升值”等夸大虚假宣传,但是,经辩护人无数次翻阅卷宗材料发现,很多被告人和证人只能证实到有过这样的夸大虚假宣传,或者是听到的,或者是看到过,或者是自己也说过,但就是没有发现直接指认是九重天公司或者是被告人梁咏要求这样宣传的证据材料。截至今天再次开庭举证,仍然没有发现直接证实九重天公司和被告人梁咏组织、部署、指使销售公司从事夸大虚假宣传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哪怕有一张九重天公司盖章和梁咏签字的书证也行,就是发给各辩护人的质证提纲里也没有这样的证据。奇怪,既然指控单位共同犯罪,却没有纵向的证据链条证实这种夸大虚假宣传是单位的意志和单位的行为,形成了九重天公司、被告人梁咏与销售公司业务员实施虚假宣传之间的证据缺失和断离,这怎么能认定共同犯罪呢?相反,当九重天公司和被告人梁咏发现有这样的虚假夸大宣传后,先后公告处罚开除了至少7名业务员,还在媒体上多次发布声明,进行整改。

还有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被告人梁咏和本案中的五名被告人先后签订了委托销售合同,并明确约定了在销售格位中的权利义务,且具有民事法律效力。那么,为什么无视该销售主体的法人地位和该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而让主管园区建设、不管销售工作、而且经常不在公司的被告人梁咏跨过销售公司、法人代表、经理、主管去直接承担业务员实施夸大虚假宣传而造成的后果呢?非法经营罪毕竟是一种故意犯罪。至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后果是另一个法律范畴。

2、《起诉书》认定本案犯罪金额多达一亿三千多万,但辩护人始终未能看到支撑该数额认定的相关事实证据。作为涉及客户3000余人、格位数量30000余个,涉及金额亿元以上的案件,竟然没有一个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所作的审计报告,仅仅用侦查人员手写统计的表格数字作为本案犯罪金额的证据,是无法评价其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这将成为本案在证据收集上和数额计算上的致命缺憾。

还有,本案是以销售手段违法而被提起公诉的,那么辩护人不可能看到全部证人直接证明是受到高额回报、日后升值的违法诱惑才购买格位的证人证言,也就是说,这里哪些是正常的购买交易行为,那些是受到违法诱惑而购买导致丧失民事效力的受害行为,我们不能凡听从侦查机关公告前来登记的,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其购买格位的金额就是本案的犯罪金额。除非侦查机关收集到了九重天公司书面发文要求销售公司夸大虚假宣传的书证物证,否则,必须逐个核实销售手段的非法性,从而正确认定本案数额,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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