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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被告人梁咏被控非法经营1.3亿元案
www.110.com 2010-07-08 13:38

审判长、陪审员:

依照法律规定,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梁咏的辩护人,经征得其同意,今天出席法庭参加诉讼。

受理此案后,我详细查阅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鉴于本案的发案背景和适用法律的特殊性,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又专门在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来自刑法学界对本案适用法律的意见。通过两次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和我在法庭上对本案核心事实证据的多次发问,特别是刚才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对本案的总体驾驭有了明确的意见:即被告人梁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现将辩护意见发表如下:

一、适用法律部分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范围和法庭调查核实的材料证实,大连九重天塔陵陵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重天公司)在项目建设、工商登记、经营范围、销售许可、格位价格、委托销售等主体资格方面均符合民事法律规定,其指控的核心犯罪事实仅限于销售环节中的销售方式。即,在销售格位过程中,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炒买炒卖以及凭“两证”购买骨灰存放格位的规定。那么,上述三种销售手段能否纳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即能否作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手段之一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不能!        

刑法第225 条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属于其他三种明文规定之外的概括性规定,而这种概括性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刑事司法解释为依据,如非法买卖外汇、违法印刷、发行出版物、违法经营电信业务、色情网站以及实施传销等。否则将会把一切情节严重的违反行政法规、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均视为犯罪,有悖罪行法定原则。因此,将炒买炒卖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作为一种犯罪手段是没有刑事法律根据的。

何况,何为炒买炒卖?辩护人为此专门走访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调阅了文件规章,被告知没有作过解释和界定,属于俗语范畴,并非法律用语。同时,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也并未发现九重天的格位被买来卖去的证据。至于起诉书指控的以高额回报和日后升值为诱饵招揽人员大量销售,辩护人理解,其仅仅是作为炒买炒卖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如果把这种行为也列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手段,那么作为市场经济的今天,恐怕销售任何商品的人员均面临被刑事检控的威胁,从而走上动辄判处“投机倒把罪”的老路。另外,是否升值,仅仅是一种市场预期分析,事实上,当今无论是死人的格子还是活人的房子均在升值,换句话说,卖活人的房子可以大谈升值,而卖死人的格子一谈升值就是犯罪,简直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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